(一)受理 审核 4个工作日
县、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支队负责受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申请。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真实、清晰;
3、提交的照片是否符合制证要求;
4、申请人和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的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5、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6、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以及申请表所填的内容,是否与人口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相符;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照片、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照片是否与申请人一致;
7、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的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8、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
9、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受理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留存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核验章,留存照片、申请表、申请事由的相关此案料,将申请人资料和照片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并进行核对;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发现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
4、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受理部门审验合格并出具意见后,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数据报送审批签发机构。
(二)审批 3个工作日
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审批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审批签发机构收到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将申请人资料数据与申请材料进行比对,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相关材料是否按照规定加盖核验章;
3、受理机构是否面见申请人;
4、受理机构是否将申请材料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人口信息数据库”进行比对;
5、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签发工作,并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符合规定并按照要求受理的,批准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对符合规定但未按照要求受理的,由受理机构进行补正;
3、对申请材料有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签发条件的,批准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4、对具有规定情形的,不予审批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以本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签发机构应当根据处理结果,将申请人申请信息,不予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原因等有关数据传送制证机构,并将不予签发证件的原因告知受理机构。
(三)制证 告知 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