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
申报材料
有关病史资料,包括病残儿的病史、检查、检验报告及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办事流程
申报 --乡级计生管理部门核实--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市级计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有异议的,省级计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
办理期限
乡级计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计生行政部门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材料上报,市级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省级计生行政部门。省级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县级40元、市级80元、省级160元,《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16号)
受理部门: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