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生育津贴申请
申请条件
(一)女性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
(二)女性城镇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的;
(三)满足我省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四)退休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申请时间
职业妇女生育3个月(难产4个月)后或计划生育手术1个月后,由生产时的所在用人单位的专办员到省本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申领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一)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的女性从业人员:
按要求填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核定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在社保网报系统上申请;
(二)在新农合或居民医保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女性参保从业人员:
1、按要求填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核定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提供《生育服务证》原件;
3、提供《婴儿出生证》原件;
4、新农合或居民医保享受待遇凭证;
5、住院分娩时出院小结(须加盖医院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