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福利院收养的弃婴或公民办理收养证后收养的儿童。
办理材料:
个人收养申请落户的:
⑴申请人本人收养申请书;
⑵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交验原件;
⑷办理《收养证》时提交民政部门的材料的复印件。
福利院申请弃婴落户的:
(1) 单位落户申请;
(2)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孤儿、“三无“对象审批表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合格的予以办理;对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流程图: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全市13个县市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