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提供:
(1)身份证;
(2)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另: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提供: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的遗失、灭失声明,或政策规定的公开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4.原证书登记查询证明资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准确表达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宗地图、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房产分户图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设有抵押权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办理的材料及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2)如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委托书;
(3)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