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道路交通行人罚款处罚行为标准 菏泽道路交通行人罚款处罚行为标准表

地方特产2022-11-05 16:57:31佚名

菏泽道路交通行人罚款处罚行为标准 菏泽道路交通行人罚款处罚行为标准表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

  (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

  (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本文标签: ,行人  ,非机动车  ,不按  ,车辆  ,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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