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医保待遇
1.扩大了灵活就业参加医疗保险群体范围。根据新就业形态发展趋势,将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型就形态从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2.缩短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将现行职工医保政策中待遇等待期从6个月调整为3个月,确保了医保政策的连续性和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不受影响。
3.运用政策杠杆鼓励群众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对于统筹区内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统筹地区居民医保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4.取消将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前置条件,凡是达到退休年龄的,直接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退休认定申请。
5.在医保基金可控范围内,充分考虑收入不稳定的灵活就业群体实际困难,在制订政策时稍作倾斜,即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参加生育保险,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彰显了医保制度的共济性。
6.对于未履行缴费义务的,在办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即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对于中断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的且按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同时也起到促使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费的目的。
7.为保持不同制度间顺利转换及无缝衔接,对于参加居民医保人员转换为职工医保的,设定满5年居民缴费年限折算1年职工缴费年限,方便了两种制度之间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