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户口恢复-刑满释放
2.《入户申请审批表》、相关部门作出的刑满释放的判决、裁定、决定、证明书,或批准假释、保外就医等法律文书。
线下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拟入户地)派出所(或街道/镇党群服务中心)户政窗口提出申请。
2.派出所户籍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3.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符合当场办结的,由派出所(或街道/镇党群服务中心)户政窗口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经审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4.需报分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户政部门审批的,派出所(或街道/镇党群服务中心)户政窗口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分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户政部门审批。分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5.作出批准决定的,户口所在地(拟入户地)派出所(或街道/镇党群服务中心)户政窗口凭分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结。
受理条件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申请恢复户口。上述人员被执行处罚期间原同一户内亲属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恢复户口不受区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