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外就医人员的备案直接在医院办理,经具备转市外权限的医疗机构院内会诊同意后办理市外转诊转院备案。
(1)转诊转院备案到就医所在城市,不限定具体的医疗机构,备案后在该城市区域内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就医。
(2)持卡直接联网结算的转诊转院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因同一病种的疾病治疗或复查需要,已办理过市外转诊转院备案的重度患者(如癌症、肝肾移植等),备案有效期满12个月时,参保人员持疾病诊断证明、定期复查病历等材料申请备案延期的,由经办机构直接受理,按新的有效期重新办理备案。
(3)未刷卡直接联网结算的备案有效期为当次有效。当次是指在备案地同一医院连续发生的急诊检查和住院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医疗行为过程。已备案参保人员在已开通联网具备刷卡条件地区,因系统网络或就医地医院等原因导致未刷卡结算的门诊或住院费用,非本人原因的,本次未刷卡不影响市外转诊的有效期。
(4)未开通门诊直接结算但开通住院直接结算联网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
(5)市外转诊转院补备案限异地在院期间申请。参保人员需要经过诊治过的我市最高且具有转诊转院权限的医疗机构同意,持未出院承诺书、入院通知单、住院押金单等材料,按备案规定向转出医疗机构提交办理。符合条件的,备案日期可提至本次入院前一日,出院刷卡结算。垫付后回参保地申请手工零星报销的,备案经办日期须早于出院日期。
(6)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
(7)备案有效期满再次转诊转院就医的,需要重新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备案登记。
(8)异地再转诊有效期为当次有效,当次有效为再转诊地同一医院连续发生的门急诊检查和住院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医疗行为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