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