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热价格
(一)居民用热价格:由18元/m调整至19.5元/m(按建筑面积计收),如按建筑面积的90%计收,价格为21.67 元/m。(二)非居民用热价格:由23.00 元/调整至28.00 元/m(按建筑面积计收)如按建筑面积90%计收,价格为3111元/m
二、供热计量价格
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应执行供热计量价格,具体热费缴纳标准为:
(一)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为 585 元/;计量热价为0.145 元/千瓦时。
(二)非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为 840 元/m;计量热价为0.206 元/千瓦时。
其它相关事宜按《关于集中供热试行计量价格的通知》(逐价管字 (2014)2号)执行。
三、备用容量热价
暂不用热的用户(可关闭取暖的,供热设施采取并联方式连接的)应在供热前向供热企业提出暂不用热申请,供热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后,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收取备用容量热价,备用容量热价按总热价的 20%收取。
四、供热时限
自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五、质量标准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 18C。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非居民用热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