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
制度内关系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跨制度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详情请咨询岐山县各镇社保所,或拨打县中心电话咨询:0917-8212436
【注销退费】
参保人员因死亡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其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注销登记,全额退发个人账户积累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和利息);出国(境)定居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申请注销登记,退发个人缴费及利息。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自死亡次月起终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