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一、准入类材料
(一)学历人才提供: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位认证报告》,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或者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②社会保险参保证明;③无犯罪记录证明;④诚信承诺材料。
(二)专业技术人才提供:①职称证书;②职称评审表或者批文(考试获得的职称提供考试合格登记材料)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③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材料;④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⑤诚信承诺材料。
(三)技能人才提供:①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②社会保险参保证明;③无犯罪记录证明;④诚信承诺材料。
注:1.中国公民可以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查询本人犯罪记录,相关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执行。无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提供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书面承诺书,受理机构定期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申请人的严重犯罪记录情况。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不予受理。
2.江苏省内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可以免于提交。
二、户口迁移类材料
(一)申请人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拟在其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二)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拟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供:投靠双方身份证件、户籍材料、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以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三)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拟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单位集体户首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
(四)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拟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
注:1.身份证件,是指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线上提交申请时可免于提交。
2.户籍材料,是指居民户口簿或者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材料。
3.婚姻状况材料,是指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
4.家庭成员关系材料,是指户籍档案材料、户籍材料、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或离异人员子女随迁,直接抚养人需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子女抚养权协议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收养人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