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在错过集中缴费时期,应按当年筹资总额参保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两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省定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群不设待遇等待期。
退役的士兵、当年度大学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因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应自退役、毕业、户口迁入、刑满释放、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3个月内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并按当年筹资总额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 个月内参保的,按出生当年筹资总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 个月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