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异地就医转诊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经我市负责办理转诊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5%后,再按本市的医保政策规定报销。
(2)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本市的医保政策规定报销。
(3)参保人员因患《镇江市医疗保障局镇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增加参保人员转镇江市外就诊特殊诊疗项目的通知》(镇医保(2021)90号)规定的特殊诊疗项目,赴外地就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5%后,按本市的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参保人员转镇江市外就诊特殊诊疗项目:心脏移植术、肺移植术、肝脏移植术、肾脏移植术、巩膜移植术、肾上腺自体移植术、甲状旁腺同种异体移植术、非亲缘性骨髓移植术、视神经管减压术、眶颅交通肿瘤切除术、脉络膜肿瘤切除术、经口蝶脊索瘤切除术、神经核团毁损(立体定向术)、癫痫外科治疗(颅内电刺激器植入术)、胸、腹主动脉瘤支架植入和人造血管置换术、肾脏穿刺病理电镜检查、小肠镜检查、胎儿镜检查、胰腺移植术、小肠移植术、部分儿童先心病手术(单心室室间隔重建术、部分性肺静脉异位连接的矫治术、矫正型大动脉转位矫治术)。
(4)参保人员因治疗部分精神疾病、终末期肾病、癌症等特殊疾病(非规定的特殊诊疗项目),享受在外地就诊的特殊疾病报销待遇;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5%,未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10%后,按本市规定的门诊特殊病医保待遇报销。
(5)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区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应享受与本市就医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