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
(一)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
(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纪念馆、城市展览馆等;
(三)宾馆、商场、餐饮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五)公共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禁止携犬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1.5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
(二)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四)携犬乘坐电梯时,应避开电梯运行的高峰时间,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五)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