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对象
(一)首次注册期满人员。
(二)全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尚未注册的在编在岗教师。
(三)在各级教研部门、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省教育厅直属教育机构注册范围内人员报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办理。
(四)受聘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在岗教师。
(五)以前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符合有关文件消除暂缓注册的条件,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人员,可再次申请注册。
二、时间安排
2023年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网报和申请受理时间,由各市、县(市、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机构(以下简称定期注册机构)根据当地实际,在9月至12月初期间开展。
三、注册要求
(一)年度考核要求
申请首次注册人员,须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首次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师,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
首次注册期满人员五年一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注册结论为:暂缓;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注册结论为:不合格。
师德师风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有严重师德师风问题的,应在年度考核中一票否决,注册结论为:不合格。
(二)教师培训学分要求
申请首次注册者,前五年内培训学分不低于240分,入职时间不足五年的按每年不低于48学分累计;
首次注册期满人员再注册者,一个注册周期内培训学分不低于360分。
学分不足而暂缓注册者,需修满注册所要求的学分(首次注册240分/定期注册360分)加上暂缓期内应修学分(每年72分),方可满足学分要求。
六、有关说明
(一)关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时间安排、材料要求及流程等具体要求,申请人请关注当地定期注册机构的通知公告。
(二)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应在当年申请首次注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时间在当年定期注册工作启动时间之后的,应在下一年度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三)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节严重情况认定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撤销其注册,并依规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五)定期注册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建档保存。
(六)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仅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