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务签注签发条件
1、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
2、“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3、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4、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5、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二、逗留签注签发条件
1、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
2、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三、其他签注签发条件
1、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