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及标准如下:
一、评估指标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二、评估标准
(一)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评估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二)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注意事项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