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通告:
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博山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划定全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北至北山路,西至西过境路,南至南过境路(包括青龙山站点1公里范围内),东至张博路—珑山路(夏家庄段)—东外环—荆山中路—五岭路—执信路—文姜路(窑广段)—石炭坞西路。
二、养犬一般管理区:除重点管理区外,博山区行政区划内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三、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视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