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跨省转移
跨省转移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先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缴费凭证”,将凭证交到接受地社保机构。
2.省内转移
(1)转出:凭接受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同意接受函》和本人身份证。
(2)转入:凭本人身份证、市社保局出具的《同意接受函》复印件、档案资料等和转出地社保局个人转移资料。
转出和转入需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如本人不能亲自前来的,必须委托其直系亲属,并有委托书的才能代办)。
办理流程:
(一)跨省转移
1、跨省转入的参保人员,先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缴费凭证”,再到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窗口经办人员开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联系函”,由社保局统一办理。
2、跨省转出的参保人员,凭转入地社保局开具的“基本养老关系参保缴费凭证”,由大厅经办人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综合科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然后将应转移基金总和告知财务科,将基金汇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行。
(二)省内转移
转入:
1.将养老关系转入我局的参保人员,由征缴科开具《同意接受函》复印件、身份证、档案资料到综合科审核、签字。
2.机保转入人员将转移资料交财务科,查询个人帐户是否到帐后,由财务科签字确认,到综合科审核、签字。
3.大厅经办人办理,将个人信息录入数据库。
转出:
养老保险关系由我局转移到省内的,凭接受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接受函,由业务大厅经办人办理、审核后打印转移资料,经综合科和领导审核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