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由参保居民拓展至参保职工,按照四类分别实施医疗救助:
第一类:特困人员;
第二类: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
第三类:低保边缘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深度困难职工;
第四类: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统一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普通门诊不再纳入救助范围。
三、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由省级确定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一类、二类人员取消起付标准;
三类人员按照基数10%确定,即2022年为2300元、2023年为2500元);
四类人员按照基数25%确定,即2022年为5800元、2023年为6400元。
四、医疗救助支付比例及救助限额
一类人员救助支付比例100%;
二类人员救助支付70%;
三类人员救助支付比例60%;
四类人员救助支付比例50%。
救助限额均为3万元。
五、倾斜救助标准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存在致贫返贫风险,超过我州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线的(2022年为7000元),对超过部分给予倾斜救助(即二次救助),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