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注销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注销申请;
(二)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死亡证明。
入伍注销:
受理条件:
1、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
2、户口在大学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由原籍注销户口。
3、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
香港澳门定居注销受理条件: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厅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公民自行取得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核实当事人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后按规定注销户口。
台湾定居注销
受理条件:
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加入外国国籍注销
受理条件:
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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