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创业培训
(一) 培训机构在本市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训。
符合条件为:
1.贫困家庭成员(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
2.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随军家属(经军队师(旅) 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7.退役军人;
8.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自行到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服务窗口报名登记,也可由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后申报开班。
(二)培训机构开班申报材料
1.《海口市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一式两份;
2.定点培训资格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培训计划大纲和培训课程表;
6.授课老师资格证明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7.学员花名册;
8.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9.符合补贴对象身份类证明材料:
(1)贫困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须提供《脱贫攻坚扶贫手册》复印件;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力的须提供低保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的须提供零就业家庭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
(3)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上应标注居住地址为农村等身份证明信息;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随军家属(经军队师(旅) 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配偶军官证复印件;
(6)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件复印件;
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学员如果是外省户籍人员还须提供海口市居住证(海南省辖区内学校的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或离校3年内高校毕业生、海南省辖区内学校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驻琼部队随军家属、在海南省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除外)。
注:首次申报开班的培训机构,须提交培训机构简介。
培训课程除规定的课程外,还应包括:创业政策讲解、消防安全知识、禁毒教育、新冠肺炎防控知识。
(三)开班审批
业务经办人对培训机构提交的开班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合格、缺漏等情况的,一次性通知培训机构补齐,材料齐全且合格的,同意开班。
四、创业培训补贴申请程序
(一)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在培训全部结束后将以下材料装订成册(所有材料均需培训机构盖章):
1. 《海口市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机构)一式两份;
2.上条所述的创业培训开班申报材料;
3.学员考勤采集信息证明材料;
4.培训考勤表;
5.培训考勤汇总表;
6.学员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学员培训班(TOE)活动报告书(创业实训不提供);
8.培训班实践报告书;
9.授课视频及考勤记录(U盘存储);
10.培训机构承诺书。
(二)个人自费报名参加培训申请补贴
个人在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2个月内,将以下材料装订成册申报补贴(所有材料均需学员本人签名):
1.《海口市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个人)一式两份;
2.符合补贴对象身份类证明材料(与上文中机构开班申报要求的证明材料相同);
3.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培训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
5.个人承诺书。
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学员如果是外省户籍人员还须提供海口市居住证(海南省辖区内学校的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或离校3年内高校毕业生、海南省辖区内学校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驻琼部队随军家属、在海南省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