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已于2022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相关调整如下:
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所在地最低工资的90%。我市自2022年8月起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调整后温州市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如下: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方法调整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方面,现行条例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失业后可以领2个月失业金;缴费1年以上,每满8个月可以领取1个月失业金。修改后规定,缴费1年以上不满5年的,每满6个月,即可以领取1个月失业金,缴费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领取1个月失业金。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剩余待遇期限调整
针对条例施行前后的衔接问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照本决定重新确定,剩余期限内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经办机构重新核算后发放,无需本人办理。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调整
在申领程序方面,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浙江按照“最多跑一次”和数字化改革的要求,推进社会保险网上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了方便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此次修改删去了条例中关于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内容,增加了失业人员可以通过网上办理申领手续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