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嘉兴港区公租房补贴申请条件一览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在港区范围内无住房(含期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6平方米,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未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租赁政策等情况;
2.申请家庭中有港区农村户籍或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的家庭成员一并纳入保障资格审核,但在享受租赁补贴时不计入保障家庭人数。家庭成员中因求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港区的,可纳入家庭成员计算范围,服刑人员参照执行。
(二)低收入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港区城镇户籍;
2.申请家庭为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主申请人已婚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及未婚子女;
(2)主申请人离异(离异时间需满3年)或丧偶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当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中未明确子女监护权归属的,以子女户口所在处为准。
(3)主申请人年满28周岁单身居民(由福利院抚养长大的孤儿年龄放宽至18周岁)。
3.申请家庭在港区范围内无住房(含期房)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含被征收、拆迁房屋),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6平方米,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未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租赁政策等情况;
4.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18平方米×上年度港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均价的总额;
(2)家庭市场主体投资额(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且机动车辆价格(按车辆保险单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准)不超过港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5.申请家庭中有港区农村户籍或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的家庭成员一并纳入保障资格审核,但在享受租赁补贴时不计入保障家庭人数。家庭成员中因求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港区的,可纳入家庭成员计算范围,服刑人员参照执行。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港区城镇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同时需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时间未满3年(毕业时间统一计算截至7月31日);
2.毕业3年内在港区就业,与注册地在港区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港区自主创业,且在受理之日前在平湖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3.申请家庭为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1)主申请人已婚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及未婚子女;
(2)主申请人离异(离异时间需满3年)或丧偶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当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中未明确子女监护权归属的,以子女户口所在处为准;
(3)主申请人未婚且未满28周岁单身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父母亲;
(4)主申请人年满28周岁单身居民(由福利院抚养长大的孤儿年龄放宽至18周岁)。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港区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家庭在港区范围内无住房(含期房)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含被征收、拆迁房屋),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未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租赁政策等情况;
6.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18平方米×上年度港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均价的总额;
(2)家庭市场主体投资额(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且机动车辆价格(按车辆保险单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准)不超过港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7.享受租赁补贴时间累计最多不超过36个月。
8.申请家庭中有港区农村户籍、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或未在港区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一并纳入保障资格审核,但在享受租赁补贴时不计入保障家庭人数。家庭成员中因求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港区的,可纳入家庭成员计算范围,服刑人员参照执行。
9.当主申请人与其父母亲实际居住在同一套房屋的,只能合并一户计算。
(四)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港区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
2.主申请人在港区自主创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受理之日前在平湖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3.申请家庭为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1)主申请人已婚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及未婚子女;
(2)主申请人离异(离异时间需满3年)或丧偶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当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中未明确子女监护权归属的,以子女户口所在处为准;
(3)主申请人未婚且未满28周岁单身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其父母亲;
(4)主申请人年满28周岁单身居民(由福利院抚养长大的孤儿年龄放宽至18周岁)。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港区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家庭在港区范围内无住房(含期房)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含被征收、拆迁房屋),未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租赁政策等情况;
6.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18 平方米×上年度港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均价的总额;
(2)家庭市场主体投资额(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非营运)且机动车辆价格(按车辆保险单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准)不超过港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7.享受租赁补贴时间累计最多不超过36个月。
8.家庭成员中未在港区实际居住,保障资格审核时一并纳入,但在享受货币租赁补贴时不计入保障家庭人数。
9.当主申请人与其父母亲实际居住在同一套房屋的,只能合并一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