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父母转增给子女房子,如果房屋属于清远市区范围内,则可在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房屋转移登记(买卖或者赠与)。
一、材料清单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存量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6.若原产权证上注明“房改出售房”或“标准价售房”属于一次房改房,这类房屋转移(继承除外)的,在发证时需要缴交“(税务局计税价-原标准价购房金额)×20%”的增值金以及缴交“(税务局计税价÷套内建筑面积)×分摊面积×系数”的公摊费用(步梯房系数=0.07、电梯房系数=0.18);
7.税务材料:
(1)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及其他相关完税资料合理费用等合法凭证原件(如无法提供,个人的需提供转让方签名加盖手指模的《承诺书》,企业的需提供房屋重置成本 报告);
(2)《权属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广东省内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必须由转让方亲笔签名并加盖手指模);
(3)《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受让方本次所购住房在清远市清城区或清新区内属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时提供,必须由购房人亲笔签名并加盖手指摸);
(4)户口簿(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及未成年兄弟姐妹)(省内申请人为户主可共享获取的,免提交);
(5)婚姻状况证明(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契税税收优惠时提供)(省内可共享获取的,免提交);
(6)房屋购买时间相关证明(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买时间确定,可提供相关材料确认购买时间)。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