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张家口市公安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张公发[2020]96号),全面取消了张家口市城镇户口落户限制。
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在稳定住所、亲友家中、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等处,自择地点落户。
1、外省市户口人员申请迁入张家口市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同时可随迁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户口。
2、市内户口人员申请迁入张家口市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市内户口迁移证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一站式”办理落户,同时可随迁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户口。
3、农村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学时将户口迁到学校集体户的,毕业后可以在居住地、就(创)业地落户,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毕业后1年内将户口点对点迁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