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公租房实行就近安置,具体分配原则: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实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与各区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向本单位职工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配,并与其签订租赁合同。有剩余房源的,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并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3、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优抚(低保)对象、65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员、患大病人员的,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住宅被征收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优先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4、符合优先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与同等条件的申请人以摇号方式确定准入顺序。
5、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补贴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进行核定。
6、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安置。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