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一、资助范围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范围为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按照《枣阳市普惠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枣教文【2018】24号)要求,按规定程序认定为普惠性质的幼儿园。
二、资助对象及资助条件
学前教育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优先享受资助。
三、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每生每学期500元),用于普惠性幼儿园受助儿童在园的保教费和伙食费补助。
学前教育资助金按学期发放。
四、资助工作流程
资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在园儿童及家庭经济变动情况进行必要调整的评定。
1、符合学前教育资助条件的幼儿,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提交《湖北省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确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幼儿园受理幼儿家长提交的资助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并在幼儿园及幼儿家庭所在行政村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将初评的受助学生名单、补助标准等情况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按实际受助儿童情况填写《学前教育国家资助受助儿童汇总表》(连同印证资料上报镇(办、区)中心学校(市直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各中心学校对本镇(办、区)受助幼儿资格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拟受助幼儿名单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助幼儿名单。在确定受助幼儿名单后,各幼儿园不得私自变更受助名单,如需变更受助名单的必须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5、学前教育资助以银行储蓄卡形式发放。各幼儿园要为每位受助幼儿(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办理银行储蓄卡。
6、中心学校接到市财政下拨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金打到受助幼儿银行卡中(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不得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个人账户转发资助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学前教育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