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创业创新谷人才公寓项目租赁型房源申请报名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淄博市创业创新谷人才公寓项目租赁型房源分配工作,根据《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淄人才公寓建发〔2020〕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申请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淄博市创业创新谷人才公寓由淄博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此次分配的租赁型房源共计210套(含3套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安居房)。
(一)项目位置。项目位于淄博新区上海路以西,香港路以东,汇英路以北,联通路以南。
(二)房源面积及户型结构。具体见房源明细表(无储藏室)。
(三)租金标准。按照人才的层级,在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内,对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免租金;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租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房源所在区县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未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租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房源所在区县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超出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房源所在区县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收取。租金标准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房源所在区县住宅市场平均租金进行动态调整。
二、报名范围及条件
(一)报名范围。面向2019年11月21日“淄博人才金政37条”出台后,我市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区划调整后,下同)、淄博新区(规划调整后,下同)的市属(含)以上企事业单位以及注册地在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淄博新区的“淄博市综合百强企业”和“淄博市工业百强企业”(按照政府公布最新名单进行动态调整,下同)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
此次分配的租赁型人才公寓房源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分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取得全日制后续学历的,经认定后,可按照取得的最高学历申请。取得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且按照研究生学历招录的人才,经认定后,可参照相应的研究生学历申请。
(二)报名条件。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市属(含)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或“淄博市综合百强企业”和“淄博市工业百强企业”(以上单位注册地均须在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淄博新区)工作,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养老保险(需在2019年11月21日之后首次在淄博市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2、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地(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淄博新区)无私有住房。
三、申请及分配程序
(一)申请。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淄博市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二)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1.《淄博市人才公寓申请表》(附件1);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单身承诺书)(附件2);
4.申请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人才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6.《淄博市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附件3)。
(三)复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人才公寓申请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分别发送同级组织、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对人才资格进行复审。各单位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予以书面反馈。经审核合格的,纳入综合评分排序范围,不合格的取消排序资格并通知用人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人才类别,根据《淄博市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排序结束后,按照分配房源情况与排序结果确定入围人选。
(四)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选房名单。
(五)选房(时间另行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选房通知,根据综合排序结果组织公开选房,纳入选房名单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挑选房源并签字确认,选房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已经选房的申请人发放《人才公寓配租确认书》。
(六)签约(时间另行通知)。申请人在选房结束后30日内,持身份证、《人才公寓配租确认书》等资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四、申请报名
1、报名时间: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8月17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2、材料提交: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报名申请资料。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向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张店区人民西路17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含附件8淄博市创业创新谷租赁型人才公寓房源申请人员单位汇总表加盖公章并附电子版、公示照片)。报名截止日期后不再受理申请报名材料。
3、咨询电话:7926666、2766701(开发企业);2178137、2174252(政策解释)。
五、相关说明
1、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租赁1套人才公寓房源。夫妻双方均符合市级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方作为申请人,租赁人才公寓,另一方按照相应类别层级在综合评分排序中进行加分。
2、所有入围申请人选房后仍有房源剩余的(含因申请人选房结束后30日内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房源)由下一序号备选申请人依次递补选房。纳入本次选房名单但因房源数量限制未能分配到房源的,可继续申请下一批人才公寓房源(报名时需重新提交材料和计分排序)。
3、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结合承租人意愿,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租住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开展年度复核和不定期动态核查工作,经年度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核查发现违规行为的,要腾退所租赁的人才公寓。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政府公布的房源所在区县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房租。租赁期满仍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核查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因购买住房或产权型人才公寓的,在交房后1年内(从开发建设单位通知办理交房手续之日起计算)应退出租赁的人才公寓。
4、选房时连续3次呼叫入围申请人顺序号及姓名未应答的,视同该申请人未到场,由下一序号申请人递补,同时,将该申请人列在当日上午(或下午)其余尚未选房的入围申请人之后选房。参加选房因个人原因未选择房源的、选房截止日仍未到场选房的(本人选房前书面提出申请的除外)、选房结束后30日内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保障申请。
5、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人才公寓申请资格,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分配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淄博市人才公寓申请表》
2.《单身承诺书》
3.《淄博市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4.《授权委托书》
5.《淄博市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
6.《淄博市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7.《淄博市创业创新谷人才公寓项目租赁型房源明细表》及户型平面图
8.《淄博市创业创新谷租赁型人才公寓房源申请人员单位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