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稳定住所指:
1.购买的商品住房;
2.具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
3.单位分配住房;
4.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
5.本市亲友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居住的住房。
(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包括:
1.属商品住房、自建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2.属单位分配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单位的购房、分房、租赁合同(证明)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3.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4.属迁入亲友住房(亲友户口不在该住房)的,提供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
5.属迁入本市亲友户内的,提供户主(房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注:虚拟地址、违规违章建房、正在建设中的住房以及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产不作为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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