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营运老旧汽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政策

地方特产2023-04-25 17:13:39未知

成都市营运老旧汽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政策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推进营运老旧汽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营运老旧汽车淘汰更新,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相关要求,决定对2023年至2025年在成都市提前淘汰的营运老旧汽车实施财政奖励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奖励补贴范围

  (一)申领我市营运老旧汽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的车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2022年12月31日(含)前在成都市登记,使用性质为营运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汽车(不含专项作业车)。

  2. 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载货汽车,须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成都市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注销;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载客汽车,须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成都市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注销;燃料种类为汽油的载客载货汽车,须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成都市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注销。

  3. 车辆办理报废注销时,车辆尚未达到报废标准。

  4. 自车辆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奖励。

  (二)车辆报废注销(办理注销登记)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载明的注销登记日期为准。

  二、奖励补贴标准

  按照“分类引导、适当奖补”原则,根据车辆类型、使用年限等条件分类设置,给予1200元至8000元不同档次的资金奖励补贴。


  三、申请受理时间

  奖励补贴申请受理时间为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四、奖补资金来源

  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保障。

  五、奖励补贴申请流程

  (一)车辆报废注销。车辆登记所有人(以下称为车主)将机动车交售我市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领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按流程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二)补贴申请办理。车主(或授权代办人)携申请资料(一式一份),到各区(市)县政务中心“营运老旧汽车提前淘汰奖补资金申领窗口”办理奖励补贴申请。

  六、奖励补贴申请资料

  (一)《成都市营运老旧汽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由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供,具体详见附件2)。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

  (三)车主身份证明,属于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授权代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均查验原件,收存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

  (四)车主个人银行储蓄卡复印件或单位账户开户证明。

  七、工作职责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判定、核实车辆排放标准。

  (二)市商务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管,指导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核实,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拆解车辆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负责优化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服务。

  (三)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区(市)县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营运老旧汽车注销业务,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原则便利车主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负责核实提前淘汰营运老旧汽车注销登记情况;负责提供申领进度查询服务;负责按申领顺序拨付奖补资金。

  (四)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统筹安排经费预算,并下达至市公安局。

  (五)市网络理政办负责统筹各区(市)县政务中心,开通提前淘汰营运老旧汽车资金奖励补贴服务窗口,方便车主申领奖励补贴资金。

  (六)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营运老旧汽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宣传解读。

  (七)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受理、审核、汇总奖励补贴申请资料,定期编制《营运老旧汽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送至市公安局。

  八、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营运老旧汽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组织有序、按时落实。

  (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营运老旧汽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申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奖励补贴资金。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依纪严厉查处。

  九、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领了我市营运老旧汽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的车主,享受我市其他燃油燃气汽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政策时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附件:1. 成都市营运老旧汽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标准(2023—2025年)

  2. 成都市营运老旧汽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3. 区(市)县营运老旧汽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

  附件:23CBG3-1.pdf

  附件:23CBG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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