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程序
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
(一)“一站式”救助。一、二类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保卡,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再与协议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对账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二)零星救助。一、二类救助对象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持本人身份证(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及相关材料,向参保地所在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或政务大厅提出申请,办理医疗救助零星救助。所需报销资料、流程与基本医保零星报销保持一致。
(三)医后救助。对其他需要申请救助的,向参保居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咸阳市医后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证件和必要材料,持本人身份证(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保结算单、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在《咸阳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注审核意见,统一报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对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写明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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