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电动车没带头盔怎么处罚?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二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