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受理
1、临时救助的申请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体对象。家庭对象是指由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的单元体,个体对象是指未同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生活且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2、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自行或者委托村(居)委会及其他单位、个人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的镇(办)申请临时救助。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无需提供申请资料,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镇(办)或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3、主动发现受理。镇(办)及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日常排查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提供的救助线索时,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积极协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及时予以受理。
4、临时救助不得多地申请和重复申请。同一事由,只能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其中一地提出申请。且年度内,同一事由,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否则不予受理。对于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申请对象,镇(办)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县级未设立相应救助管理机构的,镇(办)应当协助其向市级救助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5、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籍、身份证件或居住证明;
(二)收入、财产证明资料;
(三)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资料;
(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五)其他需要证明的相关资料。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只需提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资料即可。申请急难型救助时,可先行受理,事后补齐相关申请资料。对于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对象,按当地救助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镇(办)应现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所有资料;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