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条件
学费补偿要求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3年以上。
办法明确陕西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满3年及以上(从实际入岗之日算起),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1、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现有基层单位,但仍在本办法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满3年的,具有学费补偿申请资格。
3、对于服务未满3年,提前离开本办法规定的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不具有学费补偿申请资格。
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范围
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
1、陕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不含县本级和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文化站、乡镇财政所、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
4、金融、通信、烟酒(原材料种植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