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比例:
申购人个人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产权为政府委托代持机构持有份额。
具体比例由各地综合考虑申购人支付能力和住房市场价格水平后自行确定。
价格:
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
通过政府组织集中建设及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销售价格应综合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产权转让或退出时,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初始购买价格加固定利率形式或届时评估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