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一、申请条件
1.具有太平镇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3.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申请资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成员婚姻证明。
三、审批程序
各社区(单位)严格按照《达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令)受理审批公示。
1.社区(单位)就申请家庭(个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明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7天后,将初审资料和申请材料等一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
2.各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户籍所在社区(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复审意见后,将复审材料分别报送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工商局、社保局、公安局车管所、住房公积金中心对申请家庭分别进行家庭收入、在编在岗、财政供养、工商营业执照、社保、车辆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转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公示7天后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3.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复审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批登记工作,核查申请家庭是否有房产登记信息,并张榜公示1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审批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进入轮候出售。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异议成立的,不予审批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