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一、结婚登记受理条件
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三)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五)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六)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双方当事人3张大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头部应占照片的2/3);
2、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3、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4、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结婚登记程序
(一)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三)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四)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印;
(五)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六)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法定工作日)。
五、办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