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雄安就业人员住房问题)

地方特产2022-11-16 09:52:41佚名

雄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雄安就业人员住房问题)

  河北雄安新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雄安政发〔2019〕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新区户籍(含在新区办理居住证的常住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其他城乡劳动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4050”人员: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或受管控政策影响撤并、搬迁、关停而失业的人员(以上人员均需有人事档案)。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指经各县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

  (三) 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指因新区规划建设或城镇公共建设,由新区或所在县相关部门统一征地(不含有偿租用)而完全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村家庭中成员。

  (四)残疾失业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无业状态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成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复转军人。

  (七)高校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含民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未就业毕业生。

  第四条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根据不同人员类别另提供以下材料:

  (一)“4050”人员,属于原在岗工作后下岗失业、有人事档案、目前尚无就业的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证号和存档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二)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就业创业证》证号;

  (三)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被征地(不含有偿租用)失去全部土地的证明和《就业创业证》证号;

  (四)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就业创业证》证号;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成员,提供乡镇(社区办)相关证明和《就业创业证》证号;

  (六)复转军人提供相关复转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就业创业证》证号;

  (七)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本(居住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证号。

  第五条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困难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就业困难人员,劳动保障事务所在《雄安新区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系统》。

  第七条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由认定机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一)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初创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需享受完三年社保补贴方可注销,但不得再享受其他政策);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七)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3次,本人不愿意就业的以及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八)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退出的人员,认定机关应在社会保障卡上注明退出时间及原因,并在《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注销。

  第八条 持社会保障卡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实现就业后,政策执行部分要及时在社会保障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中记载标注。

  第九条 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之前,需将其享受政策的相关信息录入《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校验、审核,以确定其真实性。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持证者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弄虚作假、欺骗冒认就业困难人员的,由认定部门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骗取资金的,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机关及所属工作人员违规认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地区有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若与上级出台政策不符,将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雄安新区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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