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促进市场主体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实行阶段性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由9.5%调整为8.5%,个人缴纳部分不变;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0%调整为9%;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0.5%调整为9.5%。
二、本次阶段性费率调整政策暂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省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参保单位或个人2021年5月1日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费款所属期的费率实行补缴。
三、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调整等工作,及时调整缴费费率参数,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