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窗口办理:支持预约办理
附受理标准(对象+条件)
1、服务对象:自然人
2、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机关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