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
区本级人才公寓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入住人才公寓的承租人应当遵守房屋的管理规定。期满后申请主体仍符合区本级人才公寓供应条件且需要续租的,经批准后可以续租。申请主体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
期满后申请主体仍符合区本级人才公寓供应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的,申请主体应当在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
租赁合同期满但申请主体不再符合区本级人才公寓供应条件的,或出现终止合同情形的,申请主体应当主动腾退住房。因特殊情况确需续租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
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租赁的,申请人应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由个人缴交;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的,用人单位应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签订“整体租赁合同”,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