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或士兵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外国护照、外国永久居留证(绿卡),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主体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军队或武警出具的办理用电业务的证明(复印件)。
3.产权证明:包括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法律文书、产权合法证明(复印件);农村地区可提供村委会及以上出具的产权证明(原件)。
(注:自然人办理时备1.身份证明,其他用户办理时备2.主体证明)
《国网营销部关于印发变更用电及低压居民新装(增容)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营销营业〔2017〕40号)第八十九条 受理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可办理更名;
(二)更名一般只针对同一法人及自然人的名称的变更。“
设定依据
《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第三十一条用户并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两上及以上用户允许办理并户;
2.原用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3.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总和;
4.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并户者负担;5.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