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药品指:退烧药、止咳药、抗生素和抗病毒类药物。
11月16日起,全市药店允许销售“四类药品”,继续运用“药店药品监管追踪系统”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药店须如实登记购药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可追溯。既要方便群众购药,又要更好发挥疫情防控“哨点”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数据信息。
各县区局要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方便人民群众用药和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工作,可以及时调整“四类药品”销售管控政策,切实履行各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