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赴港澳地区商务(S签注):
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须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提交以下材料:
1、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质监、税务“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即派遣函)。
2、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本企业机构需申办多次商务签注的人员名单,各企业机构备案登记的人数须根据企业机构的规模和纳税额确定。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只须提交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即派遣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