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填写真实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交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在身份证领取、换领、补发期间,可提交临时身份证)原件,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4、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5、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在本市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
6、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代办。其中监护人代办的需提交监护证明和身份证明;对委托他人代办的,由监护人出具委托书,并提交监护证明。申请人在境外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7、办理除旅游以外的其它签注,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