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公租房申请指南:
一、申请对象:
主要供应我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新市民、进城务工人员、产业工人等群体,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在我市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工作地在泰山区、岱岳区及各功能区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上述范围内均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工作地在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二、申请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资格,市辖区由市级确定,划定范围为泰前街道、财源街道、岱庙街道、上高街道、徐家楼街道、天平街道、粥店街道、北集坡街道行政区划内(以下简称“划定范围”);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租赁市场状况、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情况自行确定。
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重点保障划定范围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具备保障资格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各类优抚优待对象、残疾人、市级以上劳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见义勇为、专职消防员、三孩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予以配租。配租后剩余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用于保障划定范围外户籍并在划定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无房人员。
三、申请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并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层次划分阶梯租金。租金应根据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赁住房情况进行测算,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划定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及以下家庭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建筑面积50平方米。
租金标准如下:
1.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免除租金;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免除保障面积以内的租金,保障面积外的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30%的标准执行;
3.低保边缘家庭,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30%的标准执行;
4.其他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家庭,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60%的标准执行;
5.配套房租金根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按照对应住房租金标准的50%执行。免除抚恤补助优抚对象配套房租金。
四、申请资格:
申请公共租赁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划定范围内户籍;夫妻双方均为划定范围外户籍且至少一方在划定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与划定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未婚人员须年满25周岁。
2.住房条件:在划定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收入条件:近一年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4.财产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不超过一台机动车且价格不超过12万元(含,以购买价格计算);未在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民营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职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资产(含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车辆、股份及商业、生产、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合计价值不高于20万元(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