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在佛山合法稳定生活工作的常住人口融入我市,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 港澳台居民持本市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积分服务,纳入积分制服务范围。但申请积分入户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按照统筹兼顾、总量规划、统一管理、分类排名的原则,对需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有关办法享受积分入学、积分入户公共服务。
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佛山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指导各区开展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工作,负责开发和维护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积分系统)。
第七条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市年度积分入户指标数和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公安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区确定新市民随迁子女年度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指标数,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各区、镇(街道)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积分核查工作按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荣誉奖励的核查评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核查评分。
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书评分、新市民随迁子女学籍档案情况的核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省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核查评分。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的核查评分。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的核查评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发明专利、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类别的核查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证明的核查评分。
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评分。
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居住证核查评分(港澳台居住证核查由公安部门负责)。
团委负责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证明的核查评分。
公共事业部门负责环卫从业人员证明的核查评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无偿献血证明和中华骨髓库捐献的核查评分。
工会部门负责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奖励的核查评分。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积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各区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指导镇(街道)设立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做好新市民积分统计、排名、公示、报送工作。
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各区、镇(街道)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位入学指标数给新市民随迁子女申请入读,按期公布可提供给新市民随迁子女入学的学位数等各类信息,并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各镇(街道)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和档案保存等工作,会同评分部门处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投诉。
各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具备条件的受理窗口和涉及新市民积分制入户、入学等公共服务的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 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及相关部门使用市积分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核查评分等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共享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安、教育、住建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的数据资源,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基础,实行网上申请、查询、审核、评分、排名、公示等“一门式一网式”服务。
第三章 积分规则
第十二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按照“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工作模式,全市统一积分项目、项目分值、计分办法和信息系统。
新市民申请人在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前提下,以积分排名从高到低的方式获得公共服务。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以首次在我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先后时间确定排名。
第十三条 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积分排名以学年为单位开展。入户积分排名以季度为单位开展。
第十四条 申请积分制服务的新市民应在积分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各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或通过市积分系统一次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
新市民有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不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在我市申请积分制服务。
第十五条 新市民及其配偶同时申请同类别积分制服务的,只取夫妻其中一方积分。
第十六条 新市民在申请积分制服务过程中,对核查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分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镇(街道)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再次核查。区、镇(街道)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应在成绩公示期内将材料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再次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成绩公示期内完成再次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由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回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新市民申请的积分以当次本类别服务事项的积分结果排名确定后终止。申请积分入户的,积分入户结果名单公布后,该次积分制服务自动终止;为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积分入学结果名单公布后,该次积分制服务自动终止。
第四章 申办流程
第十八条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新市民,如有未曾入读公办小学或初中起始年级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其居住地为子女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新生排名,或者登录市积分系统进行网上自助申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新市民可于积分申请截止时间前持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按要求一次性上传至市积分系统,或前往其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为随迁子女提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位申请。
(二)区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依据新市民积分情况,对积分结果进行统计、排名,并于每年6-7月按照全区或分镇(街道)对积分入学排名结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等新媒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新市民子女入读公办学校,不服从安排者视为放弃入读资格。
第十九条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在我市连续按月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的新市民,可在其居住地申请积分入户(不含港澳台居民),或者登录市积分系统进行网上自助申请。积分入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持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一次性上传市积分系统,或前往其实际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区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于每季度对全区或镇(街道)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等新媒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区或各镇(街道)根据入户指标数和积分高低确定入户名单,最终确定的积分入户名单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和市政府办公室。
(三)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新市民,自入户卡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凭入户卡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四)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新市民,可入户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办理入户手续时必须要出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集体户(集体户的管理按市公安局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提供长期租住的公共租赁房屋(产权属政府)、经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租赁住宅房屋(须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或与亲友搭户。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含入集体户的人员),可申请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不受1年社保限制,申请时上1个自然月起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以按本办法申请积分入户,也可以按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直接向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
第二十条 各区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建设要求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各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负责对各类积分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有效的纸质资料及时录入市积分系统。
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对资料真伪不能确定的,应通过市积分系统或将纸质资料提交区或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区或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积分系统核查评分工作。
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减分指标情形的,各相关单位应在确认扣减分情形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送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新市民向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应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按《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见附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通过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等系统申请并上传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按照属地新市民服务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合做好现场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实等工作。
(一)文化程度。
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认证资料。
(二)职业资格(职业技能)或专业技术资格。
职业资格(或经省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核查信息为准。如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须向发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网上补录。
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评审表(或考核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凡在外省经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按《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文配套规定)要求申请办理省外来粤专业技术资格重新评审或确认,并提供重新评审或确认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如专业技术资格是通过全国统考或全国范围统一组织评审取得的,不需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以“中国人事考试网”证书查验信息为准,无法通过网站查验的以当地人社部门出具证明为准。
(三)社会保险。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参保证明;在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异地参保证明。
(四)房产情况。
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居住年限。
应提供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积分入户申请的居住年限计算时间截至开始申请当日,积分入学申请的居住年限计算时间截至申请年度的5月31日(含当日);居住证未按要求续期的断开时间不计算,其余有效居住证时间可连续计算。
(六)科技创新。
应提供专利证书及复印件或电子专利证书及打印件。
(七)荣誉奖励。
应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社会贡献。
应提供参与公益或志愿等社会服务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投资纳税。
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和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住房公积金缴交。
免提供材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职工缴交情况计算积分。
(十一)特定公共服务领域。
应提供环卫、公共交通的工作证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需要调整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省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中的“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中市外户口迁移(三)购房入户政策,统一纳入积分服务体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其中基础指标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加分指标包括个人文化、技能,特定的公共服务岗位,荣誉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住房公积金缴交;减分指标为失信情况;一票否决指标为申请资料造假。
入学总积分=基础分+加分。
入户总积分=基础分+加分+减分。
积分指标及分值如下:
一、基础指标。
(一)合法稳定住所。
1、居住证。
得分标准:居住时限每满1年积20分,最高可计240分。
居住证未按要求续期的断开时间不计算,其余有效居住证时间可连续计算,断开之前之后累计的时间满1年都可以加分。
2、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本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佛山市拥有合法房产(含住宅和非住宅),按房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积1分计分。若不动产产权份额是和其他人共有的,按证件记载的份额计算积分;没有约定份额的,按照共有人的人数均分房产的面积,再计算积分。拥有多个房产证明的,按各产权面积相加的总面积计算积分。最高可计144分。
(二)合法稳定就业。
得分标准:在我市内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满1年积20分,最高分值200分;在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满1年积5分,最高分值50分。
二、加分指标:
(一)个人文化、技能。
得分标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高中(中技、中职)为20分,大专为30分,本科以上为5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算。此项加分仅限于积分入户。
2、职业资格(职业技能)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初级工10分,中级工20分,高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30分,技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50分,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8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特定的公共服务岗位积分。
得分标准:在本市从事环卫、公共交通驾驶员工作的公共服务岗位人员,每满1年积8分,最高分值80分。
(三)科技创新。
得分标准:近3年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人每项积10分,专利由多个发明人共同完成的,每个发明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计算,多项可累计积分,最高可积30分;失效专利不加分。
(四)荣誉奖励。
得分标准:在佛山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道德模范(含提名奖)”、“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荣誉奖励的,获国家级荣誉每次积40分,最高不超过80分;获省级荣誉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市级荣誉每次积20分,最高不超过40分;获区级荣誉每次积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以上不同级别荣誉奖励分值可累计积分。
(五)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本市从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
1、在本市内参加志愿者社会活动每满5小时积1分,最高可计30分。
2、在本市内无偿献血每满200毫升或献单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积5分,最高可计50分。
3、无偿献血行为发生在本市的无偿献血者并在本市成为中华骨髓库捐献志愿者积10分,成功实现骨髓(造血干细胞)捐献积80分。可累积计分。
(六)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在我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1年以上的积5分;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1年以上的积10分;投资设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1年以上的积15分,以上不累加积分。
2、近 5 年内(税款入库期),个人在我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 500 元积 1 分。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每满 10,000 元积 1 分;其中个人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以该涉税市场主体缴纳的其他税款金额计算;个人投资设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其他类型企业的,以个人出资比例乘以该涉税市场主体申报缴纳的其他税款金额计算。以上得分最高可计 150 分。
(七)住房公积金缴交。
得分标准:
在本市依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1个月积0.5分,最高可计60分。除因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死亡注销的个人账户外,其他注销的公积金账户缴存月数都不纳入积分计算。
三、减分指标(适用于积分入户)。
(一)失信情况。
近5年内在国家、广东省、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用信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或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用信息、被列入异常信用名录等不
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每宗减10分。
四、一票否决指标。
(一)申请材料造假。
新市民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作虚假承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所得积分清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服务。